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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发表时间:2023-10-10 15:44 备注:本文档仅用于学习知识传播,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一、出台背景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实施**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高质量激励,设立政府质量奖不仅是提升产业质量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还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杭州市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和市委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领导关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激励制度,推动杭州企业尽快实现中国质量奖的“零突破”,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2019年印发的《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发挥市政府质量奖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推进杭州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订)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如下: 依据:在设立市政府质量奖的背景、依据中新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 **部分:总则。(1)原**部分第(三)条改为: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3个奖项,其中“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同时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鼓励奖”(以下简称“鼓励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3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2)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原**部分第(六)条改为: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第三部分:申报条件。继续对企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做了完善:(1)对原第三部分第(一)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进行删除;(2)对原第三部分第(二)条进行修改,明确申报组织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将制造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作为申报条件之一;(3)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在原第三部分第(三)条增加“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的内容;(4)将原第三部分第(六)条改为: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部分:申报和评审程序。(1)增强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公正性,在原第四部分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审议等环节中,增加向社会公示工作;(2)新增第四部分第(六)条:市评审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审议确定“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建议组织,并向社会公示;(3)对原第四部分第(六)条“审议表决”改为第四部分第(七)条:市评审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评审办的评审情况汇报,听取“质量奖”和“创新奖”候选组织负责人的陈述,审查相关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和“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名单。对进入现场评审但未入选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的组织确定为“鼓励奖”拟授奖组织。 第五部分:激励及经费。(1)对原第五部分第(一)条改为:市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颁发证书和牌匾;(2)对原第五部分第(四)条改为: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和鼓励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或“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资助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获得“鼓励奖”的组织,再次获得“鼓励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1)对原第七部分第(一)条进行修改,明确“市评审委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2)对原第七部分第(五)条进行修改,明确“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一)2月7日,对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等21个市级部门、6个市级协会发放了征求意见函,共书面反馈42家,共收集到4家单位的相关意见建议。 (二)截止3月10日,经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0条,其中书面反馈0条、网络反馈0条、电话反馈0条、其他形式反馈0条。采纳意见0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问答 1.提问: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对象有哪些?其奖项有几个? 回答:《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第(二)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对象为实施**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 《管理办法》**部分第(三)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共设 3 个奖项,其中“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同时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鼓励奖”(以下简称“鼓励奖”)。每个奖项的获奖组织均不超过3家。申请组织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2.提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回答:《管理办法》**部分第(四)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管理办法》**部分第(五)条规定:市政府质量奖以《**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3.提问:杭州市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的资助各是多少? 回答:《管理办法》第五部分第(一)条规定:市政府对“质量奖”和“创新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颁发证书和牌匾。 《管理办法》第五部分第(五)条规定: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各级政府质量奖资助经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4.提问: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回答:《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为: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规上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 (三)实施**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相关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5.提问: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哪些? 回答:《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议、审查表决、公示、批准公布。 6.提问:获奖组织应如何正确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当存在哪些问题时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 回答:《管理办法》第七部分第(四)条规定:获奖组织可以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管理办法》第七部分第(二)条规定: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此外,《管理办法》第七部分第(五)条规定: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评审办可报市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